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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百零一章 豪右恃势拒偿之弊(3/9)

索,也就是稽税缇骑办案不讲法理,百无禁忌才找得到,否则地方衙门查一辈子也找不到。第一份杂报,讨论的是为何基层判决如此难以执行,是否可以让稽税院帮忙穿透,寻找财物强制执行。第二份杂报来自李贽,李贽在杂报里,则以矛盾说讨论了矛盾激化的过程,刘友嘉有四次机会,可以避免灾祸发生。首先是在驴踢人的时候,刘友嘉作为豆腐坊的主人,就该慰劳,而非恶语相向;其次是马三强养伤时候,刘友嘉但凡还是个人,就该去家中慰问看望,主动承担汤药费;再之是马三强康复后,索求五银,刘友嘉无论出于道义还是责任,都该偿付;最后则是在买凶杀人时候,迷途知返,当刘友嘉让徐四海去为难马三强的时候,已经是覆水难收;整个矛盾激化的过程,居上位者也就是地位上的君子,总是掌控和主导矛盾激化程度;而马三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无敌,毫无顾忌,母妻子皆亡的时候,掌控和主导矛盾激化的就到了居卑鄙者手中。这个矛盾主导者变化过程,十分显著。而量变引发了质变,当这种居卑鄙者的数量,累积到一种程度,就是天变之日。李贽从矛盾说去分析其中的矛盾,论述了主导矛盾的主体,在矛盾不断极化过程中的攻守易形。如果朝廷没有作为,制造这种无敌之人,这种骇人听闻的案件将会愈演愈烈。朱翊钧眉头紧蹙的说道:“徐四海下的命令,的确是打一顿,是这四人在扭打的时候,推了马三强母亲一把,杀死了马三强的母亲,才一不做二不休,强淫了其妻子,听到村里人声犬吠,才狼狈逃窜。”徐四海四个手下被抓后,交代了为何没有斩草除根,把马自强也给杀了。因为村里人听到了动静,已经过来查看情况,这四人只能狼狈逃跑,没有继续痛下杀手,否则马三强也死了。马三强侥幸不死,之所以等不及朝廷的公义,因为他只能先下手为强,否则刘友嘉必然斩草除根。而第三本杂报,则是讨论了律法缺位,豪右恃势拒偿之弊。姚光启判罚十五银的赔偿,缺少大明律法的支持,刘友嘉不服这份判决,是因为大明律没有规定,凭什么要赔?十五银的赔偿,全凭姚光启地方官个人道德支撑,这种律法的缺位,更导致雇工伤残,无凭可依。马三强不信衙门、不信朝廷,让自己手里的刀,倒一倒心中的苦水,因为他知道朝廷律法从来不保护他这些穷苦人。正是这种律法的缺位,导致了势要豪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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