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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二十五章 所有权与采矿权分离(2/5)

你是皇亲国戚,但也得花钱才能买下,别以为到那里一站,喊一嗓子:

    我是代王,这些山统统都是我的,就真是你的了。没学问的还以为你姓山,名大王呢。

    “买下所有山是不可能的,工部正在研究矿山新策,后续矿山,需要交给各地州、府负责竞拍,同时,朝廷不再出售矿山所有权,而只是出售开采权。”

    朱允炆认真说道。

    朱桂有些发懵,一时之间没听明白。

    所有权、开采权的问题,在古代虽然没这名词,但基本上都这样干过。

    比如你买了矿山,你可以在这里挖,随便挖,几十年上百年也没问题,但朝廷说收回来,那就能收回来……

    这就是开采权是你的,所有权是我的基本逻辑。

    虽然有些强盗吧,但事实就是这样,忻州知府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欺负黄家,用

    的就是这一套逻辑。

    只不过忻州知府实在是太过分了,拿走矿产就拿走吧,还欺负人家全家,害死了老人,在民愤起时,继续用这一套就不划算了,这也是茹瑺道歉,主张黄家拿回契约的逻辑。

    两套不一样的逻辑,实际上就是一套法则:

    在合适的时候,用合适的办法。

    朱允炆解释道:“矿山无论是出产煤炭,铁石,铜,还是其他,都应我大明朝廷所有。自洪武朝至今,地方上盗挖、盗采的问题屡见不鲜,朕都没太过追究,考虑的是民之生存艰难。然这一项考虑,却便宜了许多士绅富户,堂而皇之占地采矿,而朝廷毫无作为,总是如此,不可行。”

    “故此,对于小型民窑,百姓所有的小矿,朝廷暂且可不作管理。但日后新开矿洞、矿窑,无论农商,都应纳入管理,不可放任。若有人想要开采,则需向朝廷购买开采权,在获得开采权之后,方可允许其开采。若无开采权,则视为私自开矿,按律处置。”

    朱桂连忙问道:“这开采权是多久?”

    朱允炆伸出一根手指,道:“最低十年,也可一次购买二十年,三十年,最多五十年。五十年之后,若还想继续开采,只需缴纳一定的开采权费,便可延续一定年限。”

    朱桂盘算着,十年属实太少,五十年还差不多,不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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